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1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亮家用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中洲岛1号楼1层C区33号。
经营者:林孝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国亮家用电器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