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2848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强便利店、李自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强便利店、李自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强便利店、李自强已履行完毕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即支付赔偿款920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豫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