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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1488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1488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

经营者:吴为友,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布匹商贸城。

经营者:范庆章,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厄旭皮具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耀百皮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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