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林强,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