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7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林玉婷,福建大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臧玉华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汇源区汉江路阳光福苑售楼部。
经营者:臧玉华。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臧玉华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