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30号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自编**(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开发区贵公子潮流店,经营场所: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旁**。
经营者:雷小容,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开发区贵公子潮流店(以下简称贵公子潮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公子潮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公子潮流店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贵公子潮流店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贵公子潮流店在其店铺首页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
4.判令淘宝公司删除涉诉链接;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故自愿放弃第4项诉请,并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创立,是一间以创意为核心导向的个性化时装公司,创业14年,主要从事流行女装及其配饰的开发、制造、设计加工及行销事业。
在企业成立之初,原告以黑色粗体设计、醒目的“MO&Co.”主营品牌,表达企业积极打开市场的雄心壮志。
2011年4月7日,原告获准注册第7608378号“MO&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绶带、裤子、内衣、披肩、皮带(服饰用)、裙子”等商品,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
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得“MO&Co.”品牌在女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2015年成功申请“MO&Co.”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6年成功变更、延续申请“MO&Co.”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原告发现贵公子潮流店在明知原告“MO&Co.”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MOCO”作为其女装产品的关键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另外,因贵公子潮流店通过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大规模、长期销售前述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情节恶劣,给原告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及严重损失,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贵公子潮流店未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1、案涉商品链接已经删除;
2、淘宝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3、淘宝公司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事后及时检查案涉商品链接已断开;
4、诉讼费不应由淘宝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况 第7608378号“MO&Co.”商标:商标权利人:爱帛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
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服装绶带、裤子、内衣、披肩、皮带(服饰用)、裙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小昔代购,店铺名称:尤朵花,注册经营者:贵公子潮流店。
2、取证时间:2019年7月19日;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1、MOCO尤朵摩安珂花2019夏装新款韩版修身V领无袖薄款冰丝针织衫女,显示商品售价119元、累计评论436、交易成功10;
2、YDHMOCO尤朵摩安珂花夏装新款女装宽松字母印花短袖薄款针;
3、YDHMOCO尤朵摩安珂花针织衫夏季新款百搭短袖印花T恤;
4、YDHMOCO尤朵摩安珂花夏季新款韩范针织衫纯棉简约圆领短袖;
5、MOCO尤朵摩安珂花2019秋季新款无袖针织露腰线衫上衣女;
6、MOCO尤朵摩安珂花2019秋装新款圆领黑白条纹打底针织衫;
7、YDHMOCO尤朵摩安珂花夏季新款字母印花针织衫短袖T恤;
8、YDHMOCO尤朵摩安珂花夏装新款撞色T恤中长款针织衫女。
其中,链接1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本店所有商品,均为自主品牌”。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内有针织衫一条,衣服吊牌上标注尤朵花。
三、其他事实 爱帛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爱帛公司系第7608378号“MO&Co.”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爱帛公司主张贵公子潮流店在其商品标题中使用“MOCO”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贵公子潮流店在其8款商品标题中使用“MOCO”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的与爱帛公司第7608378号商标“MO&Co.”相似,构成近似商标,涉案链接项下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贵公子潮流店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贵公子潮流店在已购商品链接的商品详情中介绍“本店所有商品,均为自主品牌”,且已购买的衣服的品牌与店铺名均为尤朵花,并非爱帛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故贵公子潮流店在商品标题中使用“MOCO”标识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爱帛公司同时主张贵公子潮流店在商品标题中使用“MOCO”标识的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该行为本院已经认定侵犯爱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无须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故爱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爱帛公司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共有8条链接存在侵权情形、取证商品链接销售额及原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酌定被告贵公子潮流店赔偿原告爱帛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32000元。
爱帛公司已经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其要求贵公子潮流店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爱帛公司同时要求贵公子潮流店在其店铺首页公开说明事实真相,消除影响,因其未举证证明贵公子潮流店的行为确对其商誉造成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鉴于爱帛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郴州市开发区贵公子潮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郴州市开发区贵公子潮流店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