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74号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9。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4栋中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2。
法定代表人:梁浩铭,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昊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16××××.X)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