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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师洪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6679号
案件名称6679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师洪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师洪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67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师洪敏,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洪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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