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6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何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建,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