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91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张恒文烧鸡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向阳新村**楼******门面房。
经营者:吴翠莲,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吴翠莲,女,成年,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张恒文烧鸡店、吴翠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2021年2月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