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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8号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像素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v>法定代表人:游宗林。

被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中路**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由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吴雨伦书记员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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