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8号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本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像素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安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迪,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文,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v>法定代表人:游宗林。
被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中路**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安贞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由原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吴雨伦书记员田佩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