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2662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140号16号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K。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罗瑞合村新瑞路一巷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6。
法定代表人:谢海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戴珊。
×××28A法定代表人: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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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赢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