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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司惩2号
案件名称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110司惩2号 被罚款人: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涡曹路大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8)浙0110民初18055号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道格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宠爱商贸有限公司、爱犬岛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爱道格公司为证明其实际使用第14685924号、第15040990号注册商标之事实,伪造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三款产品实物,包括果味小馒头、宠物用消毒剂、宠物肠胃康宝,并虚假陈述系委托案外人义乌市淘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经本院向义乌市淘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从未接受过爱道格公司委托代工上述产品。

综上,爱道格公司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决定如下: 对安徽爱道格宠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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