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64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W。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贤县嘻茶奶茶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近水佳苑2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L。
经营者:周兰兰,女,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嘻茶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进贤县嘻茶奶茶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