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50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晋江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翰婷,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理变服装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和道国际动批服装城A区2层73号。
经营者:武林杰,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理变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