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罗生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22刑初70号
案件名称罗生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生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82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生发,绰号“运子”,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现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20年2月25日,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谭棠武,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水检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生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稂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生发及其辩护人谭棠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生发在吉水县经营一家吉水财富便利店,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8年1月,李建峰(另案处理)以王广峰的名义通过微信或电话形式向罗生发推销假烟,为了安全方便联系购买假烟事宜,李建峰邮寄了一张手机卡(17819739831)给罗生发,要求罗生发使用此号码与其联系。

罗生发为了贪图利益,陆续通过此手机号码与李建峰(手机号码157××××1795)联系购买假烟,并约定通过邮政快递等物流方式发货,通过ATM机无卡汇款至李建峰提供的黄某2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26)的方式购买假烟。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罗生发在领取购买假烟邮政快递包裹送往仓库时被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中华、白沙、利群等8个品种卷烟共计75.2条。

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假烟,总价值22862.8元。

截至案发时,罗生发向李建峰购买各类假烟货款326200元,除去已查获违法卷烟未销售外,剩余的全部按真烟价格销售给黄某1等人,共获利15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罗生发在吉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生发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银行监控照片截图、邮政银行账号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暂扣发票,证人黄某1、江某、黄某2的证言,同案犯李建峰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照片信息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生发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生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同时,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民警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李建峰抓获归案,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生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蓝敏强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李小莲书记员邹园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