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5号原告:俞程航,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智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马坡镇八段玻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俞程航与被告徐州智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16日,原告俞程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俞程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程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俞程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