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89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小波,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