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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2689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叶小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89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小波,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小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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