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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惠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刑初208号
案件名称赖惠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惠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惠明,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小龙,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惠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芳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辩护人陈小龙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惠明自2018年左右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对外销售假冒“梵克雅宝”、“VCA”、“Cartier”、“BVLGARI”、“PIAGET”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商品非法牟利。

2019年4月28日22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麻地新村新宸7巷7号101房抓获被告人赖惠明和嫌疑人赖明林、赖芹兰(另案处理,存疑不起诉),当场在赖惠明背包中查获假冒的珠宝、首饰一批,在赖某2背包中查获假冒的珠宝、首饰一批。

经鉴定,涉案的BVLGARI耳环和手表、Cartier戒指、VCA项链、手链、PIAGET戒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赖惠明已销售的假冒“梵克雅宝”、“Cartier”、“BVLGARI”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商品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01529元,赖惠明现场被扣押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2050元(实际销售价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惠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赖惠明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赖惠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在量刑上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赖惠明现场被扣押的价值为22050元的侵权产品状态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赖惠明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赖惠明主要通过微信号“金某高端珠宝工厂”发布图片信息并销售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宝格丽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赖惠明被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背包内查获卡地亚戒指6个、卡地亚项链1条、梵克雅宝项链6条、伯爵戒指1个及手机两部。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缴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中除1个卡地亚戒指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外,其余物品的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409800元。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陈某1的证言、同案犯赖某兰、赖某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微信截图、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惠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惠明到案后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基本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销售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或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案中,被告人赖惠明的微信中虽有大量的收款记录,但被告人供称该收款记录中除了含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货款外,还包括了其他的交易金额。

虽然被告人赖惠明在侦查阶段自认了部分的收款记录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货款,但因无相应的证据印证,本院对其自认的销售金额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赖惠明的微信收款记录中无法区分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款及其他交易,故本院对该微信收款金额不予认定。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值格计算。

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侵权产品有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故本院以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现场缴获的侵权产品非法经营额符合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中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409800元,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指控金额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惠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卡地亚戒指6个、卡地亚项链1条、梵克雅宝项链6条、伯爵戒指1个及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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