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家乐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三里庄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林桥社区三里庄村。
经营者:尚宣,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家乐佳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三里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