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淑德日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千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爱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珠,总经理。
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淑德日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16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昆明市五华区淑德日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