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0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18776679U。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羽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镇仁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279586088。
法定代表人:董义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羽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03日立案。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以其与天长市羽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