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73号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原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