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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浚县胖姨文具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6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浚县胖姨文具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浚县胖姨文具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2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浚县胖姨文具经营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察院东街**路北div>经营者:苑继霞,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胖姨文具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甄瑛歌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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