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9民初1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双,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系南方家具店注销前经营者。
被告:旬阳县双河镇南方家居,注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经营者:李晓玲。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南方家具店、旬阳县双河镇南方家居(以下简称双河南方家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南方家具店已注销,本院依法变更被告南方家具店为其经营者王德双。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被告王德双、双河南方家居的经营者李晓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及店内装潢、广告宣传名片、路引广告中带有的上述图文标识;
2.判令两被告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且新的字号名中不得含有与“南方家居”、“南方家具”相同或相近似字样;
3.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包括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费用);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被告未经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许可授权,擅自在经营的店铺招牌、室内装潢、对外结算清单及宣传名片中显著突出使用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南方家具”、“南方.NANFANG”等注册商标标识,在名片中标榜自己是“南方家俱双河店”,门招装潢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正规加盟店几乎一模一样,具有强烈的攀附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侵害了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巨大,所售商品获利较高,占据了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经营资源,影响了其市场利益,给原告南方家俱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此外,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一并承担。
审理中,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认可被告王德双经营的店铺已更换门头标识、店内装潢等,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王德双辩称,被告双河南方家居系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加盟店,王德双通过转让整体承接该店铺,对侵权行为不知情。
知悉后,立即拆除门头、室内装潢等相关标识,未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经营地经济水平、消费水平有限,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产品进价成本高,被告双河南方家居销量不好,产品积压导致转让,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诉请100000元赔偿,无事实依据。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在调查取证、聘请律师之前未与被告沟通,其所述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费用系由于自身原因扩大的损失,不予认可。
被告双河南方家居辩称,被告南方家居2014年加盟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公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资料、公证费、住宿费票据等证据,被告王德双、双河南方家居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王德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双河南方家居提交的缴纳设计风险金、品牌保证金的汇款收据、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贵宾证、2015年展会订货任务通知书、销售清单等证据,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诉辩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其中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沙发、家具。
第148164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拍卖;
替他人推销等。
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水工家具、床垫。
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自创建以来,为扩大商标、产品知名度,投入资金,通过签订广告合同、请形象代言等多种形式进行品牌宣传,获得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
2019年8月6日,受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委托,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8月8日10时21分,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两名工作人员和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指派的李小江来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路XX店XX居”字样的店铺内,李小江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床头柜,通过手机移动支付人民币80元(微信支付到店红包0.12元),取得盖有“旬阳县XX镇XX居XX店XX镇老副食站”的南方家居订货单(编号为:0000224)一张、名片一张,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对李小江的购买行为进行了监督,对店铺相关标识、取得的票据、购买的床头柜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经比对,该店铺招牌、收银台背景墙上有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店铺内墙上有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店铺内张贴的价格表、商品价签上印有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标识。
2014年,被告双河南方家居向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缴纳品牌保证金,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
2019年,王德双受让该店铺后,于同年2月14日注册成立南方家具店,继续使用原店铺招牌、室内装潢经营。
2019年8月27日,南方家具店注销。
该店铺招牌、收银台背景墙、店铺内墙上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均已拆除。
两被告均认可涉案店铺转让前后销售的部分产品非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生产。
另查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为维权支付油费245元、车辆通行费75元、住宿费300元、公证费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系第811497号、第14816409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双河南方家居已向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缴纳品牌保证金,且至今未退还,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双河南方家居对其品牌的使用期限已届满,故,被告双河南方家居有权在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中使用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标识。
后,该店铺整体转让给被告王德双经营,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被告王德双亦有权在其店铺经营中使用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标识。
两被告虽有权在店铺经营中使用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商标标识,但在店铺内销售非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在此类产品上摆放印有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价签,其行为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店铺内销售的产品均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争议焦点2,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王德双经营的南方家具店已注销,店铺招牌、收银台背景墙等与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均已拆除。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相关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南方家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数额、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依法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店铺处于偏远乡镇、侵权时间较短、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德双、旬阳县双河镇南方家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德双、旬阳县双河镇南方家居负担184元,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