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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勇顺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198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蓬莱市登州勇顺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蓬莱市登州勇顺文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98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登州勇顺文体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蓬莱市405医院南。

经营者:周大勇。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勇顺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由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元赔偿金,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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