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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福与辛集市奥阳手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李桂福与辛集市奥阳手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桂福;辛集市奥阳手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1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集市奥阳手套厂,经营地河北省辛集市。

经营者:焦炜,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建设东大街201号石油化工2栋5单元303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楼5楼,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福诉被告辛集市奥阳手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福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桂福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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