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1号 原告:李桂福,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集市奥阳手套厂,经营地河北省辛集市。
经营者:焦炜,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辛集市建设东大街201号石油化工2栋5单元303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楼5楼,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福诉被告辛集市奥阳手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福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桂福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