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44号之二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1271AVENUEOFTHEAMERICAS,NEWYORK,NEWYORK10020,U.S.A)。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铭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鸡岭6、8号115室。
法定代表人:刘炳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华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89号三楼(部位:3005)。
法定代表人:刘炳棍。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杭州铭傲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