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544号原告:广东国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9K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段伟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南方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南方医科大学科技楼附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迟德彪。
被告:湖南绿之韵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绿之韵路8号。
法定代表人:齐飞。
原告广东国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医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绿之韵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国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广东国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杨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