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47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
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
经营者:杨华芬。
被告: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被告: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达。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0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