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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4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魏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42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蓉,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经查,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6日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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