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639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兵,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房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