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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南关区运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南关区运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南关区运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87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运达超市,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号三义胡同5栋115室。

经营者:吕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关区运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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