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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264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戴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264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陈 戈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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