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68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CLAUDELAURENTSARRAILH。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789号华宇广场。
负责人:NicolasLouisEugeneGAUTHERON。
被告:阔海五常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二河乡二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阔海五常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