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4号 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州经济开发区物华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45弄68号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能健。
被告:四川易霖伟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复兴村1号。
法定代表人:袁琼芳。
被告: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平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成。
被告: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龙颈路233号映山岭秀S4-2-22至25号。
负责人:梁景亮。
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易霖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易霖伟业管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杭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