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郭墅供销社仲大门市部,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
经营者:仲为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虹,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郭墅供销社仲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