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982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帕菲兰香薰精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南路103号二楼之二01房。
法定代表人:邓月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招阳、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颜清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三盛南街西1号。
法定代表人:薛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帕菲兰香薰精油有限公司、广州雅颜清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