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11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金锁,男,1992年0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现住江阴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金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