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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店永十八便利店、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张店永十八便利店、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张店永十八便利店;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5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店永十八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42号恒润园9号楼105、106号商业房。

被告: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6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永十八便利店、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店永十八便利店、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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