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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民辖终2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北京交运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董相臣,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6层657室。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生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信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9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车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申请注册的“易车”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推广,事实上已经在第35类等服务上成为驰名商标。

易车生活公司在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和实体店中使用“易车生活”、“易车”作为企业名称、商标和标识,侵犯了易车信息公司的“易车”企业名称权,并且侵犯了易车信息公司第7530095号“易车”驰名商标专用权。

易车生活公司的侵权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易车信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易车信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易车信息公司的第7530095号注册商标“易车”为驰名商标;

2.判令易车生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易车信息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其网站http://×××.cn/、微信公众号“EasyCarLife”(微信号:×××)、线下实体店以及各类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易车”文字商业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易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3.判令易车生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易车信息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在其网站http://×××.cn/、微信公众号EasyCarLife”(微信号:×××)、线下实体店以及各类商业宣传中,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易车”文字商业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易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4.判令易车生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cn域名,并办理域名变更;

5.判令易车生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微信公众号“EasyCarLife”(微信号:×××),并办理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号变更;

6.判令易车生活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实体店中发布不少于90日的公告,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向易车信息公司的致歉声明;

若易车生活公司不履行,则易车信息公司有权代易车生活公司履行上述行为,消除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易车信息公司造成的影响;

7.判令易车生活公司向易车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8.判令易车生活公司承担易车信息公司因调查易车生活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暂计为人民币1000元(以易车信息公司最终的实际花费支出为准);

9.判令易车生活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向易车生活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易车生活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使用“易车”文字的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住所地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300万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北京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对易车生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易车生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易车生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持与原审相同理由,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使用“易车”文字的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本案诉讼标的为300万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此外,易车信息公司提交的知名度证据不足,该案不应作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进行审理,故易车生活公司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易车信息公司答辩认为,其在起诉时即明确提出认定易车信息公司第7530095号注册商标“易车”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并且针对驰名商标这一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关的证据。

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并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

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驳回易车生活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案件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故,判断一审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的关键是判断本案是否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如果本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则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反之,则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据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

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在审理涉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时,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本案中,易车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中不仅包括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易车生活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易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属于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因而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至于易车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其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有待一审法院在实体审理程序中进行判断。

易车生活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易车生活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北京易车生活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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