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92民初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利烟酒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庄路曙光星城A区?厚街商铺第一层2#110-2号商铺。
经营者:杨华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