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77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亨科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371号,注册号500109611747560。
经营者:周行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亨科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