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8601民初1611号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8层2-5-9B室。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11号3幢1楼130室。
法定代表人:杨战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松合大厦2幢702室托管342号。
法定代表人:颜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瑜,该公司员工。
被告: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幢216室(托管85)。
法定代表人:余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战争,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与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抖商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抖友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之棒公司)、杨战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宣判。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王永亮,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杭州抖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战争、杭州抖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瑜、杨战争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真之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诉请判令:1.四被告停止对两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四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3.四被告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如下: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目前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是一家技术驱动的移动互联网公司,是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在世界同类企业中具有领先地位,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最具投资价值公司100强”等荣誉,公司集团旗下的产品包括资讯客户端“今日头条”和原创视频分享平台“抖音”短视频等。
今日头条已经累计有66亿的激活用户,2.4亿活跃用户,每天每个用户使用76分钟。
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系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在海淀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抖音短视频是北京微播视界公司推出的一款移动资讯客户端产品,旨在帮助大众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的短视频分享平台。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用户创造丰富多样的玩法,让用户在生活中轻松快速产出优质短视频。
2018年12月份月活跃用户规模达4.26亿,为所有短视频APP中月活跃用户第一。
两原告经调查发现,四被告在生产经营中大量突出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的标识,并以获得原告授权进行虚假宣传,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2018年12月17日,四被告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由杭州抖商公司、杭州抖友公司主办,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抖音”、“”等。
同时,四被告的行为还涉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
会议安排宣称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
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还通过其公众号“真之棒”、微博等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系第21×××36号“抖音”中文商标、第21×××60号“抖音”中文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据上,两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两原告认为四被告存在持续的严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补充陈述称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一是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邀请函》、侵权文章《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网红见面会)》、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等内容擅自使用与第21×××60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21×××36号“”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是涉案大会现场擅自使用与第21×××60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21×××36号“”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是杨战争个人微博账号“争辉集团杨战争”、个人QQ空间说说擅自使用与第21×××60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21×××36号“”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诉请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一是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邀请函》、侵权文章《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网红见面会)》、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等内容发布的侵权文章、动画中使用“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15:30-15:50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玩转抖音吸粉变现”、“邀请抖音高管莅临现场分享”等虚假宣传用语;
二是涉案大会现场展板等处展示“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且介绍其为“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LOGO)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三是杨战争个人微博账号“争辉集团杨战争”、个人QQ空间说说虚假宣传其优势,包括流量优势、直播优势,且称其为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的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杭州抖商公司、杨战争答辩,1.原告方第24×××17号“”图形商标是2019年2月14日才注册下来;
2.其开抖商大会仅仅是宣传,并没有盈利,抖音只是个概念,出于推广目的;
3.其开抖商大会是有抖音官方背书的。
杭州抖友公司答辩,其是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企业认证二级代理商,并未参与“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的组织、宣传等。
2018年12月17日接到上级代理商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渠道负责人李涛及字节跳动企业认证负责人郭伟琪电话询问是否参与组织“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明确告知法定代表人颜东仅在会场参会,但并未参与宣传组织此次大会。
杨战争为山东馨方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认证二级代理商,并未与杭州抖友公司有任何业务及资金往来。
真之棒公司未到庭答辩。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21×××36号“抖音”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21×××60号“抖音”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3.第2428264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4.第2428284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5.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6.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
证据1-6证明抖音、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情况。
7.头条网的ICP备案信息;
8.《今日头条用户协议》;
证据7-8证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是头条网、今日头条客户端应用的经营主体。
9.抖音网的ICP备案信息;
10.《“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证据9-10证明北京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网、抖音客户端应用的经营主体。
11.华为应用市场的今日头条应用下载界面;
12.苹果应用商店的新闻类热门应用下载排行及今日头条应用下载界面;
13.2017年10月16日发布的文章《AirbnbRedditQuora等明星企业的美国顶级投资人如何评价今日头条》;
证据11-13证明头条网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14.华为应用市场的抖音应用下载界面;
15.苹果应用商店的免费应用下载排行、摄影与录像类热门应用排行及抖音应用下载界面;
16.FT中文网2019年3月4日报道《抖音全球下载量逾10亿次》;
证据14-16证明抖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17.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邀请函》;
18.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文章《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
19.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发布的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及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
证据17-19证明四被告在邀请函、侵权文章中号称将有“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并在会议安排中列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
20.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现场的“签到处”“我为抖商代言”展板照片,证明涉案大会在活动现场的“签到处”展板、“我为抖商代言”展板中,将“今日头条”、“抖音”列为合作媒体;
21.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现场的“授权代理商”名牌照片,证明活动现场展示“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涉案大会自称其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火山视频的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22.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邀请函》,证明四被告在邀请函中未经授权使用抖音文字商标及图形注册商标;
23.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文章《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部分内容截屏;
24.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发布的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部分内容截屏;
25.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发布的侵权文章《抖音变“抖商”、“抖商”真的来啦!
抖商万人联盟计划正式启动!
》;
证据20-25证明四被告在侵权文章中未经授权使用“抖音”等系列图形注册商标。
26.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部分展板照片,证明被告在活动现场的“签到处”展板、“我为抖商代言”展板中,未经授权使用“抖音”等系列图形注册商标;
27.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现场的“授权代理商”名牌照片,证明四被告在活动现场展示“授权代理商”名牌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抖音”等系列图形注册商标;
28.杭州抖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杭州抖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杨战争为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29.公证费发票,证明两原告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支付相关公证费用,共计5968元;
30.第24×××1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1.第2428149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2.第24282160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3.“抖音”、“”、“”、“”、“”、“”、“今日头条”、“”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证据30-33证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其中第24×××17号“”商标、第24281497号“”商标、第24282160号“”商标均于2019年1月至2月间被核准注册的。
34.微信公众号“真之棒”运营主体信息,证明“真之棒”运营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5.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运营主体信息,证明“抖商万人联盟”的运营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6.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杭州抖商公司、杭州抖友公司为大会组织方,未经授权在大会现场大量使用涉案商标;
37.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现场照片,证明大会现场大量擅自使用涉案系列商标。
38.“抖音”系列商标授权合同;
39.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40.(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
证据38-40证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共同为“抖音”品牌的使用和宣传付出了努力,“抖音”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对于其通过正当经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合法权益,已经在其他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41.(2020)浙杭东证字第31879号;
42.(2020)浙杭东证字第31880号;
43.涉案大会的相关报道;
44.广州铂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的说明;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
证据41-45证明杭州抖商公司、杨战争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在持续。
46.公证费发票,证明两原告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用共计9500元。
47.商务合作协议;
48.抖音联名卡项目合作协议;
49.发票;
50.付款说明;
51.抖音联名卡活动宣传介绍;
证据47-51证明通过两原告授权许可使用“抖音”商标开展该项抖音联名卡项目活动收费金额为1940万元,抖音品牌具有极高的价值。
杭州抖商公司、杨战争质证:对证据1-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对证据17-21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抖商大会并未以获利为目的;
对证据22-27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其并未故意使用涉案商标;
对证据28-3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40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证据41-4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47-51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抖音不具备这么高的品牌价值。
杭州抖友公司质证:对证据1-3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对证据37的关联性有异议,抖商大会场地内并没有杭州抖友公司的标识;
对证据38-5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16可以证明涉案系列注册商标情况、抖音的品牌价值,均予以认定;
对证据17-2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认定涉案大会举办的相关情况;
对证据22-2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两原告已经提交公证书,在四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予以认定;
证据28-33可以证明涉案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予以认定;
证据34-35可以证明微信公众号主体情况,予以认定;
证据36-39能否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40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作为本案判赔依据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证据41-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47-5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作为本案判赔依据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杭州抖商公司、杨战争无证据提交。
杭州抖友公司围绕其抗辩理由提交“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一份,证明其和“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关系。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质证:对该份授权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已经确认从未向杭州抖友公司颁发授权证书,也确认从未以其它任何形式授权杭州抖友公司负责代理相关平台企业账号认证服务,且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与安徽天天爱看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合作往来。
杭州抖商公司、杨战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经本院审查,“北京天天爱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证书不能证明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曾经得到过抖音、今日头条商标授权,故不予认定。
真之棒公司未到庭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的经营情况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是一家技术驱动的移动互联网公司。
目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覆盖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75个语种,曾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位居应用商店总榜前列。
公司在海内外推出了多款有影响力的产品,包括综合资讯类的“今日头条”和视频类的“抖音”等。
“今日头条”是一款个性化资讯推荐引擎产品,是国内最大的信息平台之一,致力于传播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链接人与信息来创造新的价值,目前拥有科技、体育、健康、美食、教育、三农、国风、NBA等超过100个垂直领域,覆盖了图文、图集、小视频、短视频、短内容、直播、小程序等多种信息体裁。
“抖音”是一个帮助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的短视频平台。
截至2019年1月,抖音日活跃用户超过2.5亿,月活跃用户超过5亿,连续数月多次登顶国内Appstore应用市场第1名。
抖音海外版已经覆盖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荣登2018年1季度全球APP下载量排名第1。
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系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关联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登记成立,其负责抖音APP和抖音官网(××)的运营,是抖音官网的ICP备案单位。
二、涉案系列商业标识的注册情况 第24×××1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国际分类:41),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
流动图书馆;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书籍出版;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文稿撰写;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票务代理服务(娱乐);
摄影报道;
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配音;
演出制作;
录像带录制;
音乐制作;
现场表演;
音乐主持服务;
组织表演(演出)。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1×××60号“”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国际分类:41),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
流动图书馆;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书籍出版;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文稿撰写;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票务代理服务(娱乐);
摄影报道;
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配音;
演出制作;
录像带录制;
音乐制作;
现场表演;
音乐主持服务;
组织表演(演出)。
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国际分类:41),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组织教育或者娱乐竞赛;
教育;
安排和组织大会;
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
安排和组织专家研讨会;
培训;
教育信息;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
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国际分类:41),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
流动图书馆;
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
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
书籍出版;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文稿撰写;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票务代理服务(娱乐);
摄影;
摄影报道;
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
配音;
配字幕;
演出制作;
录像带制作;
音乐制作;
演出。
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第21×××36号“”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证明(国际分类:35),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点击付费广告;
广告设计;
广告策划;
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信息代理;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寻找赞助;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拍卖;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三、被诉侵权事实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证实,2018年12月17日下午,该局执法人员身着制服,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九环路7号的桔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一楼大厅进口处有一块“签到处”展示牌,上面标有抖音的LOGO和“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2018.12.17——中国杭州”“主办单位抖商集团、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创意公司”。
该酒店负责人表示租用酒店5楼会议厅承办会议的单位是杭州抖商公司,并提供了与其签约的该公司员工姚某的电话号码。
姚某确认2018年的12月17日的“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的举办方为杭州抖商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租用桔子酒店用于大会。
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文章显示杨战争作为涉案大会的负责人,出席大会并颁发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
2019年6月10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婧至上海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
该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东证经字第7914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证据保全过程及附件中的截屏打印件显示,在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徐婧使用手机登录“微信”应用程序客户端,查看微信公众号“抖商集团”,认证主体为“杭州抖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有《2019你,啥是抖商?
》,文章宣称“抖商集团优势抖音企业蓝V认证、抖音音乐人认证专属通道”等。
查看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认证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有《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等,文章中显示有“”(对应13563629号“”商标)、“”(对应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等,并显示宣称“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今日头条抖音高管助阵”等。
查看微信公众号“真之棒”,认证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有《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网红见面会)》,文章中显示有“”(对应13563629号“”商标)、“”(对应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等并显示宣称“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今日头条抖音高管助阵”等。
2020年3月13日,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悠然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
该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杭东证字第31879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证据保全过程及附件中的截屏打印件显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张悠然使用手机登录“抖音”客户端,查看抖音号“zz00880808”,显示用户名为“争辉集团董事长~杨战争”,该用户2018年11月23日发布的动态中显示有“”、“”“”;
2018年11月20日发布的动态中显示有“”;
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动态中显示有“”、“”、“”、“”。
查看抖音号“doushang1688”的用户的动态信息,显示用户名为“网弘达人教育”,发布的动态有“虽然你很牛逼,但是你工作的时候直播的时候很可爱,哈哈@郑矾#万人联盟”等;
登录“微信”客户端,查看微信公众号“抖商集团”,显示认证主体为“杭州抖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文章有《2019,啥是抖商?
》等,文章中显示有“”、“个人抖音挂在旗下可以获得官方流量倾斜……”“我们是抖音直播工会”“我们拥有抖音企业蓝V认证、抖音音乐人认证专属通道”等;
查看微信公众号“晓暇三月”,显示认证主体为个人,发布的文章有《“抖商”时代来啦!
》等文章,文章中显示有“”(对应第24×××17号“”图形商标),并宣称“抖商集团优势抖音企业蓝V认证、抖音音乐人认证专属通道”等。
2020年3月13日,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悠然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进行公证。
该公证处出具的(2020)浙杭东证字第31880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证据保全过程及附件中的截屏打印件显示,在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代理人张悠然使用电脑登录“微博”客户端,查看微博账号“争辉集团杨战争”,显示微博认证主体为杨战争,显示基本信息“QQ32×××00”;发布的微博动态有2019年3月24日发布的“全国抖友都知道抖商集团是我创办的,短短5个月时间,打造抖商万人联盟”(配图显示有“”,对应第24×××17号“”图形商标);
发布的微博动态有2019年2月9日发布的“2019年什么最火,当然是抖音啦,抖音8亿用户,市场需求巨大,加入抖商集团,一起创造属于我们的奇迹”(配图显示有“”,对应第24×××17号“”图形商标)等;
查看微博账号“抖商科技”,显示微博认证主体为“杭州抖商公司”,发布的微博动态有2019年5月8日发布的“2019年什么最火,当然是抖音啦,抖音8亿用户,市场需求巨大,加入抖商集团,一起创造属于我们的奇迹”(配图显示有“”,对应第24×××17号“”图形商标)等;
通过百度网络检索“拉勾网抖商”,点击“【抖商科技招聘】-拉勾网”查看网页相关信息,显示抖商集团旗下还拥有杭州抖商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抖商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抖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义乌抖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抖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义乌抖商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抖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独立子公司…”;
登录“QQ”电脑客户端,查看QQ账号为32×××00的用户资料,显示用户公司为“争辉集团有限公司”,个人说明“抖商集团董事长,真之棒品牌创始人、90后军人企业家”,发布的空间说说有2019年8月3日发布的“嗨,您好!
我是2019年“中国首届网络红人大会”暨千城千红项目启动仪式大会发起人杨展……”(配图显示有“”、“”、“”、“”);
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抖商集团企业介绍,称“抖商集团……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核心团队均来自阿里巴巴、今日头条、美团等知名互联网公司……”;
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你和谁在一起…”(配图为:抖商联盟15天密训计划营,显示有“”);
2019年2月13日发布的“【真诚为你赢得信任】1、人要实在才自在,你欺骗别人,就会觉得世界也在欺骗你……”(配图为抖商万人联盟抖商集团核心团队,显示有“”、“”、“”、“”、“”显示有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名下第24×××17号“”商标、第21×××60号“”商标(第41类)、第21×××36号“”商标(第35类)、13563629号“”商标、第18909362号“”商标);
2019年1月27日发布的“你们都在忙着过年……”(配图为抖商万人联盟签名墙与展板,显示有“”、“”、“”、“”、“”);
2018年12月15日发布的“通知:朋友圈的好友们……”(配图为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议流程,宣称“14:30-14:40抖音高管分享”);
2018年11月27日发布的“5G时代即将来临……”(配图中显示有“”、“”、“”、“”、“”)、第21×××36号“”商标(第35类)、第13563629号“”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
配图还显示了一块授权代理商牌,显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等内容。
(一)商标侵权事实 1.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邀请函》、《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网红见面会)》擅自使用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
2.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发布的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擅自使用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
3.涉案大会现场签到处,擅自使用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
4.涉案大会现场展示的“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擅自使用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21×××60号“”文字商标;
5.微博账号“抖商科技”2019年5月8日发布的微博文字图片中擅自使用第24×××17号“”图形商标;
6.微博账号“争辉集团杨战争”2019年3月24日、2019年2月9日发布的微博文字图片中擅自使用第24×××17号“”图形商标;
7.杨战争个人QQ空间说说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9日、2019年1月27日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第24×××17号“”图形商标、第21×××60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商标、第21×××36号“”文字商标;
(二)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实 1.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动画《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全球启动大会邀请函》指出,涉案大会将会有“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涉案大会的会议安排包括了“15:30-15:50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玩转抖音吸粉变现”;
2.微信公众号“真之棒”中发布的侵权文章《如何让你的抖音号爆炸式倍增粉丝——抖商集团暨抖商联盟启动大会(网红见面会)》指出,涉案大会“邀请抖音高管莅临现场分享”、“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包括了“15:30-15:50今日头条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玩转抖音吸粉变现”;
3.微信公众号“抖商万人联盟”中发布的侵权文章《2018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中指出,涉案大会“邀请抖音高管莅临现场分享”、“三、特邀嘉宾:今日头条抖音高管”、“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包括了“15:30-15:50今日头条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玩转抖音吸粉变现”;
4.涉案大会签到处、展板等处均显示合作媒体包括“抖音”、“今日头条”;
5.杨战争代表杭州抖商公司在大会上公开展示抖音、今日头条“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
6.杨战争个人QQ空间说说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4月10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4日、1月6日、1月26日发布的文章中虚假宣传其优势,包括流量优势、直播优势、其核心团队均来自阿里巴巴、今日头条、美团等知名互联网公司、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的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宣传大会流程包括“抖音高管分享”。
四、其他事实 微信公众号“真之棒”的运营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微信号“抖商万人联盟”的运营主体为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真之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战争变更为余诚。
杭州抖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杨战争,注册资本为1亿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8月6日,杨战争为杭州抖商公司的唯一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抖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颜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颜东为法定代表人。
微博账号“抖商科技”实名认证主体为杭州抖商公司,审核时间为2019年5月8日,备注行业类别为IT/互联网/电子产品-互联网技术。
微博账号“争辉集团杨战争”个人实名认证主体为杨战争,生日为1990年5月8日。
杨战争的QQ平台(QQ空间说说)显示个人信息为杨战争、争辉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大学,个人说明为抖商集团董事长、真之棒品牌创始人、90后军人企业家!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并支付相关公证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是被诉商标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三是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四是两原告主张四被告共同侵权能否成立;
五是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关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系第21×××36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1×××60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诉权,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诉称其为抖音APP和抖音官网(××)的运营商,两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在本案中不再主张上述涉案系列商标权利。
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律通常保护的权利或权益合法,而不要求完整性、独占性、排他性等条件,如果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其他的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即有可能在竞争利益上受到损害,受损害的经营者即可产生诉权。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旗下产品包括今日头条、抖音等。
业务运营方面,今日头条由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运营,抖音由北京微播视界公司运营,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均指向今日头条、抖音,而两原告为关联公司,对抖音、今日头条享有共同的市场竞争权益,故两原告在本案中享有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诉权。
二、被诉商标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案涉“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涉案微信公众号、微博号、个人QQ空间使用的系列商业标识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能够起到标识其来源和服务的作用,故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案涉“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涉案微信公众号、微博号、个人QQ空间使用的系列商业标识与第21×××36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1×××60号“抖音”文字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此外,涉案微博号、个人QQ空间使用部分系列商业标识与与第24×××17号“”图形商标在图形构图、颜色组合方面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拥有“”文字商标、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拥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商标、“”图形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一致,属于同一种服务。
综上,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三、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是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以其他误导性方式,对服务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进行不正当竞争,应当具有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
引入误解的宣传通常表现为经营者通过对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以达到致使消费者误以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为另一种服务或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效果。
两原告主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真之棒公司作为涉案两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杭州抖商公司作为涉案大会举办方以及杨战争本人在明知未获得两原告授权代理的情况下,使用“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玩转抖音吸粉变现”、“邀请抖音高管莅临现场分享”等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客观上欺骗、误导消费者。
两原告对抖音、今日头条享有共同竞争权益,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进行涉案大会宣传时对与抖音、今日头条之间的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均未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涉案宣传事实存在,故涉案宣传事实虚假且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导致消费者混淆涉案大会和抖音、今日头条之间关系,故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四、两原告主张四被告共同侵权能否成立 关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根据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场地出租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杭州抖商公司系涉案大会“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的主办方,庭审中杭州抖商公司自认杭州抖友公司参与了涉案大会其中的一个环节但并未参与涉案大会的组织、策划等过程,两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杭州抖友公司存在与杭州抖商公司分工合作等共同侵权事实,故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诉请杭州抖友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真之棒公司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杨战争系涉案个人微博号、个人QQ空间的账号主体。
庭审中杨战争自认其作为杭州抖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真之棒公司的企业大股东,杨战争本人应当对抖音、今日头条有明显的辨识度,涉案大会举办期间,杨战争仍然使用个人微博号、个人QQ空间对涉案大会开展宣传活动,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以个人意志参与了共同侵权。
故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分工合作利用涉案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个人QQ空间擅自使用涉案系列商标,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场地出租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杭州抖商公司系涉案大会“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的主办方,庭审中杭州抖商公司自认杭州抖友公司参与了涉案大会其中的一个环节但并未参与涉案大会的组织、策划等过程,两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杭州抖友公司存在与杭州抖商公司分工合作等共同侵权事实,故两原告诉请杭州抖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杨战争代表杭州抖商公司在涉案大会上公开展示抖音、今日头条“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铭牌的虚假宣传行为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杭州抖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真之棒公司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杨战争系涉案微博号、个人QQ空间的账号主体。
庭审中杨战争自认其作为杭州抖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真之棒公司的企业大股东,杨战争应当对抖音、今日头条有明显的辨识度,但在涉案大会举办期间,杨战争仍然使用个人微博号、个人QQ空间对涉案大会开展宣传活动,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以个人意志参与了共同侵权。
故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分工合作利用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个人QQ空间进行虚假宣传,构成共同侵权。
五、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故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又要充分顾及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各类对应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两原告提交商务合作协议、抖音联名卡项目合作协议、发票、付款说明、抖音联名卡活动宣传介绍等证据证明涉案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主张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参考计算基数,但是该项商业活动的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与本案被控商标侵权事实不能成一一对应关系,故本院认为应当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同时考虑惩罚性因素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因素包括:1.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抖商集团暨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及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
2.“抖音”品牌价值较高,两原告提交抖音联名卡活动等证据证明涉案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
3.(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4.杭州抖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
5.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实施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6.涉案五个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以商标的市场价值为指引,故涉案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考量因素属于较高的层级,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因素及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素的综合考量。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北京字节跳动公司1500000元;
杭州抖商公司、真之棒公司、杨战争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微播视界公司500000元。
真之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立即停止侵犯第21×××36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1×××60号“抖音”文字商标、第24×××17号“”图形商标、第18909362号“”文字商标、第13563629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四、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五、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33元,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共同负担25667元。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战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