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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许宗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许宗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许宗毅;汕头市聚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大海门工业区。

经营者:陈润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聚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怀汉路东8片区84号九楼东。

法定代表人:黄锐智。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以下简称汕头航模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许宗毅、汕头市聚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聚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汕头航模玩具厂上诉称:许宗毅与汕头航模玩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6个系列案件,其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3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3案,6案开庭时间不尽相同。

许宗毅、汕头航模玩具厂的住所地均在汕头市澄海区,如在广州审理此6案,将极大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违便民诉讼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汕头航模玩具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如汕头航模玩具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实无权管辖,则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本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设置于汕头市澄海区,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汕头市澄海区的玩具侵权纠纷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而本案确为玩具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又同在澄海区,符合在该处审理案件的条件,且更有利于各方调解、节省诉讼资源。

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航模玩具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汕头诉讼服务处审理此案。

许宗毅未作答辩。

汕头聚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汕头航模玩具厂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汕头市航模玩具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 鹏、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11日 涉案专利 “一种翻滚陀螺玩具车”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0112565.2)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聚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汕头市澄海区莲下润洽航模玩具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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