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4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已注销)。
经营者:杨声文,男,汉族。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9)赣04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及店铺内带有上述商标以及带有“南方”、“南方家居”字样的一切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500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NAFFON”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许可合同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经许合同和缴纳加盟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NAFFON”等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为维护原告权利,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希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已于2018年5月4日经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原告起诉的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主体已经不存在。
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