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梅,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9号7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世纪大道998号江海圆梦谷7楼7040。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丁晓梅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晓梅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晓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丁晓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