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576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禹,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演达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堤中东里1栋底层商铺(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堤中东里1号楼旁平房3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尹海潮。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演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