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忠,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四川省安岳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开云,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超,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川202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叶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对被告人叶忠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标价为5728493.384元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变卖后将变卖款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叶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次日将本案案卷移送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
2020年2月2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发回重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忠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