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52号之二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19-3-4。
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高村、育华西道南侧、华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河北洁仕宝日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日,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蓝小鱼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